一、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司应参会董事 7人,实际出席董事 5人(董事苑占永因公出差,已委托董事长姜长龙代为出席表决;独立董事丁俊杰因公出差,已委托独立董事何建军代为出席表决)。
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24年度,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141,232.57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477,867,089.18元。其中,母公司会计报表2024年度实现净利润-14,570,965.94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加上以前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2,063,296,346.26元,母公司当期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077,867,312.20元。
2025年3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多米体育入口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 制造业”中“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C15)”小类。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分类代码C15)。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4年“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2.8%,较上年7.4%有所下降,且低于同期5.0%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同时,行业内部针对增量份额和存量份额同时存在着一定强度的竞争,但行业总体竞争秩序较为良性。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至2024年“饮料”产量增长率分别为0.3%、4.1%、6.3%。
公司是以长白山天然饮用矿泉水的生产、销售,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园林工程施工、园林养护及环保家居为一体的综合型上市公司。公司一直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塑造绿色产品与人文环境引领者形象。
公司目前拥有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各专业分子公司,分布在吉林、江苏、北京等省市地区;拥有 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曾荣获“绿色中国特别贡献奖”、“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中国 25 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等荣誉称号。
报告期内,多米体育入口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及产品图示如下:
“泉阳泉”矿泉水曾荣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龙头企业”、“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荣誉称号,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园区园林公司,拥有“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能力,为全国各地奉献各类大型市政园林景观作品 1000余项,曾荣获江苏省“扬子杯”、苏州市“园林杯”、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等荣誉。拥有 9个苗木生产基地,2024年新增了药用苗圃。公司设计工程团队工作地点位于江苏省苏州市。
霍尔茨公司在国内首家引进德国 HOMAG公司先进技术与设备,致力于德式 T型门生产,形成“以门为核心的门墙柜一体化”发展方向,连续获得“全国市场双承诺”即木门行业 30强荣誉,曾荣获“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中国十佳木门品牌”、“十大木门品牌”、“中国门业白金奖”“中国木门原创设计金奖”“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红棉中国设计奖”等荣誉,并于 2014年成为建材行业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原产地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产品曾用于人民大会堂、外交部、故宫午门、国家会议中心、首都国际机场大兴新机场、亚洲投资银行、北京国家大剧院、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冬奥村等重要工程。产品产地为公司旗下北京生产基地、河北生产基地。
(一)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1、本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为森工集团,泉阳林业公司是森 工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截至本报告期末,森工集团持有本公司 30.24%股份,其一致行动人泉阳林业公司持有本公司0.69%股份, 森工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泉阳林业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30.93% 股份。 2、公司股东陈爱莉是公司股东赵志华的配偶,公司股东赵 永春是公司股东赵志华的弟弟。截至本报告期末,赵志华持有本 公司5.907%股份,其一致行动人陈爱莉持有本公司0.197%股份, 赵志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6.104%股份。
(1)2024年 4月 16日、4月 17日,直接控股股东森工集团累计解除质押股份 84,500,000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39.07%,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1%,剩余质押股份数量为 52,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24.05%,占公司总股本的 7.27%。(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18)。
(2)2024年 6月 26日,直接控股股东森工集团所持公司 62,500,000股股份被解除司法冻结,森工集团所持公司冻结股份已全部解除冻结状态(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31、2024-033)。
(1)2023年 12月 2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计划公告》,公司股东北京睿德嘉信商贸有限公司计划自 2023年 12月 26日起 15个交易日之后的 3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151,978股(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74)。
(2)2024年 4月 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司股东北京睿德嘉信商贸有限公司在 2024年 1月 17日至 2024年 4月 15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7,151,900股(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16)。
(1)2024年 4月 23日,持股 5%以上股东赵志华解除质押股份 25,982,983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61.50%,占公司总股本的 3.63%(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21)。
(2)2024年 5月 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持有股份状态变更的公告》,股东赵志华持有本公司 25,982,983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61.50%,占公司总股本的 3.63%;解除司法标记 25,982,983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61.50%,占公司总股本的 3.63%(详见公司公告:2024-022)。
(3)2024年 5月 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部分持有股份状态变更的公告》,股东赵志华解除质押 1,017,017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41%,占公司总股本的 0.14%;解除司法冻结 23,246,094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55.03%,占公司总股本的 3.25%;解除标记股份 16,017,017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37.91%,占公司总股本的 2.24%(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26)。
(4)2024年 5月 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计划公告》,公司股东赵志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计划自 2024年 5月 23日起 15个交易日之后的 3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7,151,978股(详见公司公告:2024-027)。
(5)2024年 5月 27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质押所持公司 13,100,000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31.01%,占公司总股本的 1.83%(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28)。
(6)2024年 6月 14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所持公司 4, 000,000股股份被解除司法冻结,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9.47%,占公司总股本的 0.56%(详见公司公告:临2024-029)。
(7)2024年 6月 24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质押所持公司 4,500,000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 10.65%,占公司总股本的 0.63%(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30)。
(8)2024年 7月 5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解除质押 7,000,000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7%,占公司总股本的 0.98%;剩余质押股份 25,600,000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60.60%,占公司总股本的 3.58%(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32)。
(9)2024年 9月 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集中竞价减持计划时间届满暨减持结果公告》,公司股东赵志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在 2024年 5月 23日至 2024年 9月 11日期间减持公司股份 418,511股(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49)。
(10)2024年 12月 3日,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赵志华本次解除质押 8,000,000股股份,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8.94%,占公司总股本的 1.12%;剩余质押股份 17,600,000股股份, 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41.66%,占公司总股本的 2.46%(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61)。 4、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其他情况 (1)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系统获悉:公司股东吉林省吉盛 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质押其持有本公司 2,406,333股股份; 持有本公司 1,207,434股股份被司法 冻结;持有本公司 2,406,333股股份被司法标记。 (2)股东李朕海期初普通账户、信用账户持股不在公司前 200名内,无法获取报告期增减数 据。 (3)股东陈先来期初普通账户、信用账户持股不在公司前 200名内,无法获取报告期增减数 据。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三)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一、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119,790.74万元,同比增加 7,590.64万元;实现营业利润5,210.04万元,同比增加46,997.9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14.12万元,同比增加46,332.79万元;每股净资产1.69元,每股收益0.01元。
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